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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称“月底完不成任务,下个月别来了”,员工离职后要求公司补偿4万,谁会打赢官司?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0-18 20:45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月底完不成任务,下个月别来了”,如果老板说这句话能理解为解除合同的意思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赖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广东XXX商贸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至2020年6月27日。

    2019年12月2日,公司总经理谢某某向赖某某发送微信称“告知你一声: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莫拉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双方确认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止莫拉库存未达到上述目标。赖某某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赖某某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你自2017年6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职务,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期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赖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715.13元。

    离职后,赖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图片来源:摄图网

    公司辩称:赖某某是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主张赖某某因业绩非常差早已产生离职想法,2019年10月起已口头向公司要求离职,也曾通过微信向公司行政与内务助理唐某某表示不再继续在公司工作,唐某某将该聊天信息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看过,谢某某对赖某某辞职并无异议,因此赖某某是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对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赖某某与公司员工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赖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称“我做到这个月底会离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称“我想请问一下,我还需要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吗?”;

    2、赖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赖某某多次向谢某某发送游戏邀请,以及谢某某要求赖某某处理好向贷款公司借贷的债务问题。赖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总经理发的微信内容可理解为解除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的意思

    对此,赖某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共40000元等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的“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莫拉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是对赖某某的警告提示,意思应理解为以赖某某完成销售任务为条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赖某某当月未完成销售指标,并因此不再上班。双方符合由公司提出,与赖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主张上述对话是为激励赖某某销售业绩而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激励员工工作应采用慎重及积极的措施,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决定,双方作出此意思表示时均应经过慎重考虑,公司以此用于激励员工并不恰当。

    另外,在双方事前没有关于销售任务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赖某某进行激励,也不符合常理。故原审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图片来源:摄图网

    至于公司抗辩称,赖某某曾通过唐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唐某某并非公司管理人员或赖某某上司,赖某某向唐某某表示将离开公司,但未明确表示要离职,不属于正式向公司作出离职的意思表示。

    其次,赖某某没有提交正式辞职申请,也没有委托唐某某转达其要求离开公司的意愿,唐某某将与赖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是唐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交流,对赖某某不具约束力。

    最后,赖某某称该话语在公司布置销售指标后感到将不能完成指标而对将到来的后果的猜测,也符合常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公司提出,与赖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赖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45.39元(6715.13元/月×3个月)。

    不过,公司却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总经理发的微信是对赖某某的告知,仅为激励、促使赖某某完成销售业绩,并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二审判决:赖某某将总经理发信息理解为公司将在赖某某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常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赖某某发出的微信显示,如赖某某在2019年12月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则赖某某在次月就无需再回公司工作。赖某某将该信息的内容理解为公司将在赖某某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常理。而上述信息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歧义。

    赖某某主张,因其感到确实无法完成2019年12月的工作任务,因此在2019年12月17日告知同事唐某某其即将在月底离职,该主张并不违反常理。

    此后,赖某某确实未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在2019年12月31日离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符合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判决公司向赖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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