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毕陆名
对于一家企业或公司而言,《员工手册》是其重要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说是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家规”,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延续的条件。那么,当劳动者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近日,昆山的一名员工老王就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开除,后其将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
据昆山法院消息,老王于2010年12月进入昆山某器材公司上班,其与公司的最后一期合同自2018年12月起,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老王在上班时间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被公司作出记大过的处罚,老王对此在部门处分申请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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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老王因心有不服,多次在微信工作群对自己的主管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甚至还在群内自编打油诗诋毁公司领导及同事。因老王违反规定、行为恶劣、公司再次对其作出记大过的处罚,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经工会会议讨论同意后对老王予以开除。
后老王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7万元,该委员会裁决驳回老王的申请请求,老王遂将公司方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老王认为自己被两次记大过,均依据不足。其从手机柜中拿手机看信息的行为时间较短,共计约30秒,不能算是《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未将手机放入手机柜中”的行为,情节未达严重的程度。而其在之后虽然在群内发布了不当言论,但却是被不公平对待后的不理性行为,并非无中生有,更不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造谣生事、散播谣言、影响团队和谐”的行为,这两次的行为被当做记大过的理由过于牵强,更不至达到被开除的程度。
而对于老王的处罚,公司方则认为并无不妥,老王上班时间玩手机违规在先,后又在微信群内辱骂、诋毁领导同事,两次被记大过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最后按照“年度积满两次大过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与老王的劳动合同,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某器材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告老王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被记大过,其本人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仅拿出手机看了30秒,公司处罚合理有据。后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主管、编打油诗诋毁领导同事的行为,有微信记录为证,且有其书写的保证书为凭,证明此行为确实存在,且已背离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产生恶劣后果,公司根据规定予以记大过处理并无不妥。在一年累计满两次大过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在征询工会意见、进行报备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正当、合法有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被告某器材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原告老王主张的7万元赔偿金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对于工作中的纠纷与矛盾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反馈。对于不服上级领导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依照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劳动者而言,《员工手册》要重视,职业道德要遵守,切莫像案例中的主人公一样,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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