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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不让我进入”,员工自行离职到其他公司上班,还要求原东家支付8.8万,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8-29 17:21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员工自行离职到其他公司上班,算不算旷工?这则案例或许能告诉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某系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

    公司所有政策、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由法务部参与制定、落实。王某某于2018年9月被调去客服部当客服管理。

    《员工手册》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员工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或六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4月初,王某某明确告知领了工资就离职。

    2019年4月16日,王某某起未征得公司同意,自行离职到深圳市XXX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王某某表示,2019年4月16日有上班,有打卡,但考勤打卡机器上面没有显示,具体为何没有显示其不清楚,“2019年4月底我去公司保安不让我进入了,我5月5日又去了公司,不让我进入公司,我就走法律程序了。”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0元;二、公司支付王某某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30667元,以上两项合计8.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二审提供关联案件民事判决前,王某某陈述其2019年4月16日也前往公司处上班,有打卡,但后台没有显示记录,王某某对此不清楚,直至2019年5月5日去上诉人处上班,与保安发生冲突,被迫离开走法律程序。公司提供上述生效判决后,王某某认为是因其成功推荐采购供应部总监李兵,农业投资公司奖励其半个月工资,因当时该公司发不出工资,就转换成算从2019年4月16日入职,并从2019年4月16日开始计算工资及工龄。但王某某并未对此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只有其个人单方陈述,故本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在诉讼中对其为何2019年4月16日后没有考勤打卡记录的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其本身就是法务负责人,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存在诉讼能力和诉讼认知问题。王某某对其在2019年4月16日没有打卡考勤记录作了不实陈述,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自2019年4月16日起未征得上诉人同意,自行离职到农业投资公司工作,符合《员工手册》关于旷工的规定,已经构成旷工,上诉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故上诉人的该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保管员工的请休假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本案中,虽然公司主张公司规定员工缺勤时用年休假抵扣,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提交的请假条中虽有“某某年年休假”的记载,但王某某对此并不认可,且请假条明确记载请假事由为“看病”等私事,上诉人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被上诉人请假期间的工资,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一审法院计算该工资的金额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公司支付王某某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30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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