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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女儿要结婚”,员工请假未获批强休被解雇,要求公司补薪、赔偿近10万,一审、二审结果完全相反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8-25 19:36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在实践中,公司员工若有正当事由请假一般都会获批,若未获批强行休假算旷工吗?近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纠纷。

    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

    2019年4月24日,徐某某以女儿结婚为由向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公司口头不批,2019年4月24日徐某某离开公司。

    2019年4月24日徐某某离开公司。2019年4月25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某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公司经研究后认为,你请假的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决定不予批准……”。

    2019年5月6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某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由于时间太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当时未予批准,并告知了你相应的后果。但你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就未正常上班,截止今日(2019年5月6日)仍未到岗。你的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你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

    2019年5月8日徐某某至公司上班,同日16:56公司向徐某某发出短信:“对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数次联系你并告知后果,并于2019年5月6日通知你务必在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但你在2019年5月8日才到公司进行面谈,面谈后,你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你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在此通知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对此,徐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19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5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等合计9.5万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对徐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徐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公司解除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因徐某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了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有管理自主权,但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

    同时,徐某某因子女结婚事宜向公司提出请假,公司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但公司在徐某某提出请假的第二天明确答复其因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后又认定徐某某请假期间均属旷工,公司对此处理显然过重,也不利于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徐某某上述请假的性质属旷工,有违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一审法院确认公司违法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徐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确认公司应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系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利,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因子女结婚请假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父母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离岗行为,徐某某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二则,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原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某某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徐某某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徐某某有关2019年4月24日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假之陈述相印证。徐某某虽称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其不签署《工薪结算声明》,但该主张未得公司认可,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对于徐某某有关其于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之辩解,该主张既未得公司认可,也难以成为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批准即离岗的合理依据。

    三则,从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某某不服从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

    法院认为,徐某某在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主张徐某某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公司据此解除徐某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王大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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