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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