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AI快讯,近期财政部公布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情况。在回复“关于支持地市级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建议”时,财政部表示: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所提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认真论证相关政策可行性。”财政部称。(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