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孙志成
一些重要岗位员工离职后,公司会和他们签署竞业协议,以一些补偿的代价换取他们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加入竞争对手的公司,这本是很常见的事。
但近日,网络流传的一则爆料显示,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超过400名全体员工签署竞业协议,要求如果有员工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公司,则需要向公司赔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三倍金额作为赔偿。同时,该竞业协议还提出,离职六个月期间,公司只需要付给离职员工基本工资的30%作为补偿。
对此,海通证券相关人士10日上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网传信息不属实。
海通证券否认网传竞业协议
近期,有关海通证券一则传闻引发投行圈内关注。在多个不同的社交媒体上,有疑似海通证券员工爆料称,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的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海通证券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30%作为经济补偿,若员工跳槽到同行,员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作为违约金。
该爆料表示,要遵守上述竞业协议,即使为入职1年至3年的普通资历员工,也需要赔付公司80万至150万元。“这相当于整个三年白干了,倒贴钱给公司做贡献。”
甚至有知情人士继续爆料,被要求签订该份竞业协议的员工共有四百多位。目前部门2020年度奖金还未发放,如果不签该份协议,就不发放2020年终奖(仅有全额奖金的50%)。如果签署了竞业协议,后续如果离职,需要先退还这部分奖金,再赔上过去3年的收入。
据了解,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就职,在此期间公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离职员工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
据多家媒体向海通证券求证,公司相关人士称表示网传消息并不属实,根据行业管理,有关部门曾讨论过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但具体方案仍在讨论酝酿中,具体金额、签署范围等都未确定。
本次被爆料的部门是海通证券的债券融资部门,同时也是今年3月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在永煤事件中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涉事的主体部门之一。
今年3月25日,证监会对海通证券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其中,证监会认定,海通证券投行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构成违规。
因此,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定期向监管报送合规检查报告。此外,自3月下达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海通证券的投行业务历来是其强项业务,2020年年报显示,在境内债券融资业务方面,海通证券全年债券承销金额4776亿元,同比增长23%,企业债承销金额397亿元,保持行业第一;债券承销金额1494亿元,排名行业第五。
2020年年报还显示,在境外债券融资业务方面,海通国际在2019年的基础上稳步发展,2020年内共计完成216单发行,在“中国风险G3货币+CNY债券”发行市场中,海通国际按承销数量排名全球金融机构第二。
截至8月10日收盘,海通证券涨0.61%,报11.55元,总市值1509亿元。
券商投行是否能用竞业协议约束员工?由于券商投行的高薪酬高福利,这一行一直是人们眼中的香饽饽,但由于工作压力较大,专业性较强,该行业也一直是人员流动性较高的行业,是否该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员工,一直受到业内关注。
据券商中国,一家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分析,“大券商主要靠公司平台的影响力获得客户,所以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理解的。”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外资大行有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跳槽需要有脱密期。其预计未来,来自大券商的员工跳槽会越来越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部分投行作出相似约束。一家头部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公司没有明确要签类似协议,但如果工作年限不够会有相应处罚,工作年限一般要求3年。
一家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谈到,其注意到目前证券业中已有部分投行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但最终取决于公司是否决定要严格履行,比如有的不会闹到双方撕破脸皮,但也有的员工会被公司拿着竞业限制协议威胁。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有律师称,从竞业协议签署主体来说,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涉及这几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的公司高级销售也可能会被认定。
就补偿金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按照司法实践,平均工资指的是包括年终奖在内的所有报酬,也包括名为“报销”实为“报酬”的收入。如果没有发够30%,员工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补发。
违约金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据今年5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近年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多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就涉及新兴科技行业的竞业限制纠纷而言,据统计,在2020年各级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案件共316件,其中有93件与新兴科技行业企业相关,所占比例高达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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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志成 肖勇 杜恒峰
校对|卢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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