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 丹
7月22日,央行公布了2021年二季度拒收人民币处罚情况。公告显示,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罚款共计44.65万元。值得关注的是,从处罚机构数量和罚款金额上来看,二季度处罚力度明显比一季度增强。
公告显示,人民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最高的收到10万元罚单
处罚信息表显示,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乘车票,央行营业管理部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此外,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央行营业管理部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上述2家机构也是本次被处罚款金额最高的。
记者注意到,本次被处罚的机构中还有保险公司。其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保费,央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也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保费,被属地央行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除了上述机构外,本次被处罚的还包括苏州悦祯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莱蒙城悦来悦喜便利店、连云港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违法事实包括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点餐、充值ETC速通卡、购买药品、缴纳燃气费等。
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现金
央行早在2018年第10号公告中就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此后,人民银行还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下称《公告》)指出,规范现金使用行为的基本原则在于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公告还对不同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提出了不同要求。
如,对于示范效应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机构和经营主体要强化现金服务意识。其中,对于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类收费,收费单位或其委托代收机构要具备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
同时,针对不同消费模式,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现金的要求。其中,对于经营主体和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线上、线下混合经营且支持线下付款的,在线下收款环节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务均在网络完成的,可以不收现金;对于在线下采取无人销售方式经营的,也可以不收现金,但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情况下的现金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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