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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微信请病假获批后却遭开除,还被扣工资、罚款600元,要求公司赔偿15万,法院这样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16 18:08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这则案例或许告诉你答案。

    日前,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07年10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被告对原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原告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原告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原告6月30日-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原告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 295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原告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原告6月30日旷工。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原告的请假申请。虽然按照被告单位的《休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遇突发情况,原告应当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原告没有同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原告于2019年7月1日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原告2019年7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因此,被告以原告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就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7年5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2013年至2017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年和2019年,原告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并案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 37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关涉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应处理也应履行法定程序。本案中,该公司因为职工请病假的轻微程序瑕疵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违立法宗旨。我们倡导公司与劳动者建立起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公司在做出规章制度变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和排班变化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在公司做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时,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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