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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规范调查取证行为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式发布!

    证监会 2021-07-15 22:35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同时,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稽查处罚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证监会于2020年7月17日至8月16日就《处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处罚办法》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处罚办法》共41条,包括五大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立案。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特定情形下的证据转换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作了规定。

    三是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五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各项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186号令】《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

    重要内容摘录

    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条款摘录如下: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拒绝、阻碍执法情形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殴打、围攻、推搡、抓挠、威胁、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
    (二)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的;
    (四)抢夺、毁损、伪造、隐藏证据材料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
    (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的;
    (八)其他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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