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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只坐车不开车,却仍被判拘役!咋回事?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28 07:25

    每经编辑 程鹏 毕陆名    

    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开车的她却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上海金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沈某、杨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2020年1月15日晚,沈某与杨某在金山区的一家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沈某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天色已晚,又恰逢雨夜,肯定不会遇到警察。杨某见沈某如此“信誓旦旦”,便打消了心中的顾虑,由其驾驶车辆,而杨某则坐于副驾驶位置,一同驾车前往住所。

    不料,在金山区张堰镇某路口,恰逢交警设卡排查酒驾,驾驶员沈某意识到自己喝酒了,坐以待毙必定会“摊上大事”。灵机一动,欲倒车离开现场,却在慌乱之中与后车发生了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沈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0.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同车的杨某也被追加起诉。原来,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沈某并非是被查获车辆的车主,而车主杨某当时就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位置,且其案发当晚亦有饮酒。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饭后杨某在明知沈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沈某驾驶,虽然其自身没有醉酒驾车,但是仍然构成共同犯罪,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沈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延伸阅读:生活中有哪些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呢?办案检察官介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他人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这个“明知他人醉酒”并不要求明知他人达到醉酒状态,而是只要明知他人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即可。如上述案例中,杨某明知陈某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对方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他人驾驶机动车。这属于典型的教唆犯,只要正犯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教唆者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胁迫者显然在危险驾驶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犯。

    四是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不作为。例如父母放任未成年子女醉酒驾驶机动车、驾校教练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等。这些人员负有监管义务,在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监管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根据不作为犯罪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生活中,我们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阻止家人朋友等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醉酒驾驶带来的危害、保护家人朋友,同时对于自身也是一种保护。”检察官提醒道。

    编辑|鹏 毕陆名 肖勇 杜波

    校对|段炼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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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上海法治报、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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