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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