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周宇翔
男子小吴回家被女友反锁门外,68岁的邻居张女士替其爬窗开门不慎坠亡,老太家属将小吴告上法庭并索赔3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由双方分担损失,最终判决小吴赔偿9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女,1952年2月7日出生)住桐庐县××路××幢××楼××室,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租住31幢3楼305室,被告吴某某与张某某系邻居。
2020年12月20日晚8时30分左右,与被告吴某某一起吃饭的案外人叶某将被告吴某某送回到租房,因被告吴某某的同居女友刘某某已将房门反锁,在被告吴某某叫刘某某门的过程中,张某某从自己的房屋走出,问发生什么事情,双方交流了几句话后,张某某回到自己的房内。因刘某某未开门,而张某某卧室窗户与被告吴某某租住的305室阳台间隔一米左右,被告吴某某便从张某某卧室窗户欲爬往305室阳台,因被告吴某某左脚受伤等原因没有成功。
当晚9时许,张某某从自己卧室窗户爬往305室阳台的过程中坠楼身亡。
上述事件发生后,张某某的3名家人将吴某某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某某系为了吴某某相关权益导致的死亡,受益人吴某某应适当赔偿。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总的赔偿金额为是748637.87元,按照50%责任比例,扣除已付30000元,被告需要承担344318元。
被告吴某某则辩称:“当时事情发生那天,我在瑶琳朋友家吃晚饭,当时超过八点了,我女朋友把门锁住,我钥匙开门开不进,原告母亲就出来帮我开门,开了十几分钟就都没有打开门,她说我们二家那么近,从她家窗户爬过去就能把门打开了,本来我是想自己爬的,她说我脚不方便,还是她方便一点。是她坚持要自己爬,我没有要求她爬窗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好意帮助被告吴某某的行为过程中而坠楼身亡,对张某某乐于助人的行为予以肯定。由于本案中张某某、被告吴某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吴某某补偿原告损失9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吴某某尚应支付60000元。
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判决被告吴某某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判决书同时附上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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