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5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要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切实回报投资者。笔者对此高度认同,强化上市公司分红意识,是保护投资者的必然要求。
应该说,随着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的觉醒,上市公司开始逐渐注重现金分红,2020年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共计1.43万亿元,较上一年增长9.16%。不过,市场也存在一毛不拔铁公鸡,或小笔吝啬分红的上市公司。
事实上,2020年银行上市公司贡献的分红就接近4900亿元,其他不少上市公司股息率仍低于银行一年定存利率。中小投资者在市场追涨杀跌中亏损概率较大,只有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才是让投资者摆脱亏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公司发展成果的最佳途径。
新证券法第91条对上市公司分红有最新定调,“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该条后款明确上市公司补充亏空后若有盈余,就应按章程现金分红,是否分红、分多少就要看章程规定,这有一定的间接强制性。
再研究第91条前款,与之相对应,其实早在2019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而2012年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上市公司制订分红政策、审议分红方案时都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这些文件对在分红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一些。
现实中,上市公司分红预案一般由董事会拟订,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听取独立董事意见比较好操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即可,然而董事会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却并不好操作,中小股东不可能参与董事会,对董事会分红预案不满,只能通过股吧、媒体、自媒体发下牢骚,但股东大会上决定分红方案是否通过,主要取决于大股东态度,中小股东意见或无足轻重。
当然,也有个别上市公司吸取中小股东建议修改分红预案,比如2018年某上市银行提出分红预案为每10股送2股红股和0.3元现金,核算下来投资者所得现金分红还不够缴纳红利税,后来有投资者在自媒体发布公开信,之后上市公司更改分红方案。显然,上市公司如此听取中小股东对分红意见的做法既不规范也不高效,且只有比较特殊个案。
上市公司决议分红方案,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效率就是议出一个分红方案不要拖拖拉拉、经年累月,公平就是要关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要维护这个平衡,笔者建议可分几步走:
首先董事会可提出分红议案,随后由中小股东(需有明确定义)单独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对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之后中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持股超总股本3%股东身份,提出符合多数人期望的分红提案(若未能联手持股超3%则不提出),董事会对此提案进行审议并形成新的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然,目前规章制度赋权上市公司,可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在此大框架下,无论分红制度如何设计改良,都难完全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操作,这其中具有相当大的操作弹性。
当前有关各方对是否强制分红分歧较大,在笔者看来,强制分红或是A股市场走向健康轨道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通过强制分红,可以培养上市公司分红习惯,从内心深处树立股权神圣、股民不可欺意识;市场只有经过这个意识的养成并升华阶段,才可逐步放松对强制分红的要求,转而交由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也是境外一些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
(作者系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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