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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受贿超4亿!原内蒙古银监局局长薛纪宁案今日开庭,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12 17:34

    每经编辑 彭水萍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信息显示,2021年5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纪宁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该案系一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薛纪宁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亿余元,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我院公诉人围绕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薛纪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月25日信息显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纪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薛纪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薛纪宁简历

    薛纪宁,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1973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苏如皋县新民公社插队;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学习;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三处副处长;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镇江分行副行长(挂职);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2015年3月,退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封面图片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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