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称股东利益遭侵害,丹化科技及子公司提多起诉讼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11 20:12

    ◎丹化科技公告显示,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8号”的诉讼共有当事方9名,涉案金额8915.2万元。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实习生 程雅    每经编辑 梁枭    

    5月10日收盘后,丹化科技(600844,SH)连发三则涉诉公告,分别涉及上市公司与其参股子公司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巨鹏新能源)之间的纠纷,以及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丹阳丹茂)与其参股的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化工)之间的纠纷。

    上述纠纷的涉案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8915.2万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丹化科技业绩分别亏损4.33亿元、3.67亿元,今年一季度又续亏2343.94万元。丹化科技表示,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三起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丹化科技子公司指被告占资或抽逃注册资本

    丹化科技公告显示,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8号”的诉讼共有当事方9名,涉案金额8915.2万元。其中,原告丹阳丹茂、被告一霍尔果斯润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润泽)、被告二中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天建工)、被告三上海丹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丹新材科)以及被告五朱生义皆为伊霖化工的股东。

    “(2021)苏1181民初5828号”诉讼的9名当事方

    图片来源:丹化科技公告截图

    事件原因是由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伊霖化工进行审计时发现,2018年至2021年,伊霖化工在建项目停止的情况下,账面上存在大量资金频繁往来,其中部分资金直接支付给股东。经核查,账面上大部分资金往来的交易对象与伊霖化工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相互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原告丹阳丹茂认为,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直接占用及以虚构交易的名义实际占用伊霖化工巨额资金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四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升投资)与上市公司合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三上海丹新材科。乍看起来,被告四璟升投资和事发公司伊霖化工仅是间接持股关系,但其身影却在这次诉讼中频繁出现。

    伊霖化工于2020年通过受让股权并增资的方式向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三佳农业)投资5000万元,但该投资事项并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且原告丹阳丹茂并不知情。

    另发现,伊霖化工受让股权的对象为辽宁原野佳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原野佳农业),该公司属于伊霖化工各股东及被告四璟升投资的关联公司,且辽宁原野佳农业的合作对象天津辰希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希文化)为被告四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企业。

    辰希文化在吉林三佳农业其他股东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将伊霖化工认缴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且在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形下,又于2020年7月6日向吉林三佳农业支付2100万元。

    2021年4月12日,伊霖化工又受让辰希文化的4.6亿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吉林三佳农业的股权比例由9.26%上升至94.57%,该受让股权的行为丹阳丹茂也不知情,且未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

    因此,丹阳丹茂认为,以伊霖化工为主体向吉林三佳农业进行投资的行为属于以投资名义占用伊霖化工的资金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侵权。

    丹阳丹茂请求判令伊霖化工各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共同向伊霖化工返还款项8915.2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此外,判令被告四璟升投资及被告六至七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苏1181民初5828号”诉讼涉诉各方之间的关系

    制图:实习生 程雅

    丹化科技称财产权被侵犯

    在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4号”的诉讼中,丹阳丹茂要求判令2名被告返还第三人伊霖巨鹏新能源被占款项25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有3名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5号”的诉讼中,伊霖巨鹏新能源则成了被告之一,丹化科技进一步要求判令伊霖巨鹏新能源在内的5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5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2021)苏1181民初5825号”诉讼具体来看:

    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丹化科技与被告二璟升投资合伙成立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被告一属于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7年2月13日,被告二璟升投资认缴的55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2017年2月14日,原告丹化科技认缴的15000万元也实缴到位。

    “(2021)苏1181民初5825号”诉讼的6名当事方

    图片来源:丹化科技公告截图

    2018年2月,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与被告四伊霖化工、被告五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际经开”)共同成立被告三伊霖巨鹏新能源。

    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认缴出资2500万元,于2018年9月5至7日已实缴全部出资。被告四伊霖化工认缴出资250万元,实缴金额为0万元。被告五中国国际经开认缴出资4000万元,实缴金额为0万元。

    事件发酵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被告三伊霖巨鹏新能源进行审计时,发现伊霖巨鹏新能源在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下,于2018年10月4日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实缴出资的2500万元转出。该款项转出对象与五被告存在关联,因此,原告丹化科技认为,五被告存在共同侵犯原告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丹化科技的损失,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丹化科技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500万元并承担自侵权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苏1181民初5825号”诉讼涉诉各方之间的关系

    制图:实习生 程雅

    今日(5月11日),记者就上述两起案件相关问题致电丹化科技董秘办公室。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以相关公告为准。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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