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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