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谭浩俊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4月7日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先进的税收治理体系,必然会把直接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稳定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相关的税率和征税范围,可以有效避免税负不均等问题。
“十三五”时期,通过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治理体系,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机制,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围绕基本框架,把重点转向税制改革、税收体系健全、征管方法完善等方面,把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作为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更好地让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协调运行,让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更加紧密,税收对经济调控的作用更大。
实际上,在间接税比重还比较大的情况下,税收制度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增值税,很难起到推动企业创新、激励居民创业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还会遏制企业的创新和居民的创业热情。即便各级采取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手段,但仍然难以消除企业和居民对税收的顾虑。
笔者认为,接下来可以从所得税、房产税、遗产与赠予税等方面入手,加快改革进程。
凡是创新型企业,他们的初始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如果在这一环节征收较高比重的税,就会严重遏制企业的创新。反之,如果降低增值税比重,把该留的税全部留在企业,让企业用于创新、用于再生产、用于发展,带来的增量税收、直接税收会大得多。因为企业能够拿出更多的财力来用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就能比较快地产生效益,不仅可以让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也能让投资者具有更强的投资信心,从而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激励企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需要完善和提升的是,如何按照一个家庭的总收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因为,单凭一个人的收入征税,很容易掩盖掉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以及家庭赡养人口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的收入很高,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很低,只征收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就显得不够公平。
此外,房产税立法已是大势所趋。前提是,如何改,如何才能真正达到效果。房产税立法,不在速度,而在效率,在于政策出台之后,能否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才是关键。而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试点,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要进一步地深入调查和认真分析。
除此之外,遗产与赠予税也可以纳入到立法范畴,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目标。笔者建议,通过起征点的设定来降低立法推进难度,且不同城市起征点应当不同。如可以把起征点放在新房均价乘以100平方米以上,那么,无论是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都不会误伤刚需。且在征税时,需要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最高的税率可达30%以上。如此一来,对保障财富分配公平,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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