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董监高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董监高规定》,将对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监高实施备案管理。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段炼
据央行网站4月2日消息,近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董监高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央行于2020年11月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彼时,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早前,国务院和央行相继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都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而央行于2020年11月发布的《意见稿》,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总经理等任职条件及任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例如,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此外,《意见稿》对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央行表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董监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提交备案材料,同时抄送住所地央行分支机构。
央行方面表示,《董监高规定》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董监高规定》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下一步,央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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