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胡玲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安徽祁门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吴刚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经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刚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12万元(其中未遂数额为20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6年7月26日,黄山市公安局、歙县公安局成立“7.26”专案组,办理许忠和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7年时任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吴刚,在负责专案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7年9月24日、10月25日、12月4日,安排专案组内勤江某分别支出专案组涉案暂扣款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借给其个人用于炒股。同年10月31日、11月1日、12月12日被告人吴刚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吴刚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予以惩处。
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刚所退的受贿犯罪赃款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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