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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集合”资金被召集人挪用 华融信托被判担责70%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3-12 19:16

    ◎投资人私下成立“小集合”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进行投资,却遭召集人挪用。

    ◎法院二审判决华融信托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每经记者 谢婧    每经编辑 段炼    

    信托公司的员工自己当召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最后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信托计划,这样的操作,不仅容易降低信托的投资门槛,召集人也容易经不起金钱诱惑,将资金挪为己用,继而损害投资人利益。此种情况之下,信托公司是否有责?又承担多少的责任?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给出了参考答案。

    “小集合”资金未投向信托计划

    根据(2020)新01民终936号判决书,时任华融信托公司财务部出纳的刘某军,于2017年8月10日与屈某签订了“安居2号”《资金募集协议》一份,屈某为认购人,刘某军为召集人。

    《资金募集协议》约定:“认购人屈某认购金额110万元,认购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为20%,合同金额550万元;‘安居2号’是指华融信托公司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安居2号’。本协议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为A2类:预定期限为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8%。”参与此次资金募集的认购人共12人,募集资金共计550万元,以刘某军为召集人,并以刘某军名义与华融信托公司签署有关信托协议等资料,用于购买华融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同时,协议规定,召集人不承担认购人的投资风险,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不支付认购人资金在召集人账户期间的利息,但应保证认购人资金在汇入华融信托公司前以及华融信托公司汇入召集人账户后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屈某于该协议签订前的2017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分三笔向刘某军的指定账户内汇入资金共计110万元。但是,刘某军未能就屈某等人的认购投资与华融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认购合同,也未将募集的屈某等人的资金交付给华融信托公司。

    之后,刘某军按照募集协议约定通过其名下账户先后向屈某的账户内转入分配收益至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24日,刘某军向华融信托公司负责人说明其违规募集资金的情况并提交了相关的资料。华融信托公司经核查认为刘某军有犯罪嫌疑,遂于6月25日委派四名工作人员携带资料陪同刘某军前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自首,刘某军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屈某等受害人得知刘某军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后均向侦查机关进行了报案。

    屈某与刘某军签订协议的这种行为,属于投资人私下成立“小集合”对信托公司依法发行的信托计划进行投资,向信托公司隐瞒真实投资人的信息,从而规避信托计划投资人的资金门槛要求,追求更高的投资预期收益率。

    据了解,“安居2号”是一只真实存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刘某军并未对该信托计划投资。2017年8月10日,华融信托公司已经向社会发布“安居2号”募集完成公告,内容为:“由华融信托公司推出的‘华融·安居2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推介工作已经结束,实际募集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214亿元。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本期于2017年8月10日募集完成,募集资金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收益。在一审判决中,屈某要求华融信托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过法院未予支持。

    二审判决华融信托承担70%责任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屈某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根据屈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华融信托公司内部长期存在员工发布某个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息,并以召集人的身份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项目,华融信托公司及其上层管理人员对此种违规行为放任不监管,直至刘某军刑事案件事发。

    此种情形的发生,与华融信托公司对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措施不力,未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尽职审查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员工的业务违规行为监管严重缺失,存在巨大管理漏洞密不可分,由此给其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也加大了给受害人造成错误信息和信任度的可能性,华融信托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华融信托公司对刘某军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屈某在明知涉案交易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关于信托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基于对投资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投资金额越大预期收益越高的利益驱使下,放松警惕,通过私下参与投资人“小集合”汇集资金方式,委托刘某军作为代理人对华融信托公司依法发行的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目的在于规避信托计划投资人的资金门槛要求以及追求更高的投资预期收益率,有意隐瞒投资信托计划真实投资人的信息,并将投资款汇入刘某军指定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中,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造成资金被骗财产受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结合全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后,法院认定华融信托公司应对屈某的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酌定按70%担责,即以刑事判决确定的刘某军诈骗被害人屈某的金额110万元为限,并在扣减刑事案件中在案已扣押款项27万元按比例分配后应发还屈某款项24,750元后,对其余的本金损失1,075,250元,由华融信托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52,675元(华融信托公司对其承担的责任可在刑事追赃获赔范围内减免相应数额),另30%的损失由屈某自行承担。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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