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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打破数据垄断,最重要的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3-01 22:31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陈星    

    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021年初,央行开始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也非常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信息的采集者也就是平台企业在收集个人用户信息过程中的边界究竟该如何划定?在防止数据垄断方面,监管机构该如何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如何合力缓解当下年轻人过度借贷?针对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

    可从三环节规范平台企业

    陈道富表示,金融数据的收集是个人信息数据收集里的一个子集,金融数据信息的使用会涉及到个人金融财产的安全,所以对个人来说,这些信息的使用往往与金融决策有关,如信贷、保险等,一旦泄密会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因此相对其他的数据保护,金融数据保护和授权可能会更加严格。

    他谈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加工作了一个规范,可以视作是对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的使用、管理上的探索。

    从这个探索中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个人具有金融使用目的的信息或者信用信息,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牌照管理。当然,为了更好平衡数据行业发展和征信业务的发展,可能需要采取多级牌照的方式管理,给主要收集和使用行为数据、提供数据加工和模型技术等的第三方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可以从三个环节来进行规范——数据收集环节、数据加工处理环节、数据使用环节。

    在收集环节,应该追求“最少、必要”原则,不能过度收集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应该有指定用途,客户应有足够知情权和授权。

    在加工处理环节,数据应该处在一个可信的计算环境里面,所有的个人数据应该在计算过程中去标识化,然后保证数据安全。相对于匿名化的数据,在当前隐私计算技术下,去标识化数据可以保留足够的数据信息含量,又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要求。去标识化数据有一定风险,但相对于其可能具有的社会价值,严格管理这种程度风险获取信息价值挖掘使用,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值得的,是需要由双方权衡决策的。同时,在可信计算环境下的个人去标识化数据的加工处理,重点宜在可信计算环境的管理,不宜过度个人直接授权同意。这不仅不利于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作出决策。或者说,需要较好平衡个人隐私保护收益、风险以及数字产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数据使用环节,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授权过程。通过使用这个环节来加强管理、引导加工处理,并且控制数据收集的过程。数据的发布需要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用于特定目的的数据使用主体,宜有义务对数据来源、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要有标准,要严格管理。

    陈道富表示,数据使用是三个环节中最重要的,金融数据泄露之所以会引发巨大的社会效应,都是最后集中在使用这个环节。

    他进一步阐述,实际上良好的数据治理就是平衡数据主体、数据的控制者、数据使用者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做到数据“可用不可见”“可算不可识”和“可用不可拥”。

    至于人们现在常提及的数据孤岛或者数据垄断的问题,陈道富认为其形成根本原因是数据的价值只在使用环节体现,且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所以没有办法从最终的使用环节将利益分配到整个数据收集、加工处理的产业链各个环节,因此使得整个数据产业成为一个“黑箱”,让数据控制者有了内部转移定价的能力。

    他表示要缓解目前的“数据孤岛”问题,打破“数据垄断”,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并且明确数据的权属,对数据的共享要构建较清晰的法律框架,这样数据才能以合适的方式被共享。

    过度信贷是过度消费延伸

    与特定的消费场景相结合、简便的操作手段、快速的信用审核,让贷款变得唾手可得,加上海量的营销触达年轻消费者,这一切都为年轻人的过度借贷提供了温床,让年轻人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

    那么企业和社会能做什么来缓解当下年轻人过度借贷的问题?对于企业的责任,陈道富提出了两点:首先是贷款平台是否能对客户偏好进行定向营销?因为现在许多信贷都内嵌在消费场景里面,过度信贷实际上是过度消费的延伸;其次是过度简便甚至是默认性操作过程,让用户在没有产生必要阻挠的过程下就轻松获得贷款。

    解决过度信贷其实可以利用一些技巧,比如设置冷静期,有较清晰简明的提醒、方便的退出设置等,以此来保证消费者能够在理性的自我约束环境下作出决策,接受适度的金融服务,并保护消费者最终的生存权。

    在他看来,这里也产生了一个社会伦理问题,那就是要不要给用户设置一定的操作成本?对消费者的借贷行为要不要有一个外部约束?要不要通过政府规制给消费信贷施加一个利率和数量的限制。

    他表示,一方面,金融需要触达到有意愿而且有需要金融服务的群体,另一方面,金融还得避免成为他们过度的负担、诱导使之产生过度信贷的倾向。

    对消费金融来说,约束更多的来源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来源于自己效用的抵消,所以带有相对弱的约束,所以一旦触达到个人消费领域的时候,就需要来平衡社会的伦理和金融的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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