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祎 每经编辑 易启江
现场检查结束近三个月后,云南证监局对辖内两家银行实施了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近日,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银行”)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滇银行”)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剑指两家银行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14日至16日、9月17日至18日,云南证监局先后对云南红塔银行、富滇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云南红塔银行存在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等11项问题,富滇银行存在部分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等5项问题。且两家银行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对此,云南红塔银行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富滇银行则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已有多家银行曾因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不规范,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17日至18日,云南证监局对富滇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行存在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
一、该行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
三、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
四、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健”的宣传用语。
五、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云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富滇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公开信息显示,富滇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是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重组的基础上成立的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今年9月末,该行合并口径下资产规模为3010亿元。
来自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相关评级报告披露,2019年,富滇银行自主发行“富银理财”系列理财产品584亿元,存续规模170亿元,代销基金29亿元。
与富滇银行相比,云南红塔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暴露出的问题更多,共被查出存在11项问题。
2020年9月14日至16日,云南证监局对云南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行存在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
一、对于个别基金销售培训情况无留痕。
二、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
三、该行基金推介材料——“2019年7月5日-2019年12月31日通过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未发现合规法律部门审核记录。
四、该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云南红塔银行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表述不完善。
六、该行内部文件及制度中未体现“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基金销售也未设置告知投资者“当其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的功能提示。
七、《红塔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版)第五十九条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档案管理期限从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八、未针对机构客户购买基金产品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目前暂未向机构客户销售基金产品)。
九、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第11题:“当您购买的理财类金融产品价值出现负收益时,您的反映是?”。该题关于“负收益”的表述审慎性不足。
十、前台业务系统目前仅支持基金基本交易和部分产品信息要素的展示,但未能提供基金基础知识、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等内容的展示。
十一、前台业务系统不能对投资者盘后交易不成功的情况进行提示。
此外,云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云南红塔银行基金销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销售业务考核、设立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或小组、定期向投资者主动提供保有情况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南红塔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云南红塔银行官网,该行前身为2006年5月26日开业的玉溪市商业银行,2015年,在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后,2015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复同意其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
据披露,云南红塔银行开办理财业务始于2013年5月,更名后,于2016年12月27日正式发行第一期“红塔财富”梦想系列理财产品,将原“玉溪财富”理财产品品牌变更为“红塔财富”,下设梦想系列理财产品,产品类型囊括了个人理财产品、机构理财产品、同业理财产品。
实际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已有多家银行曾因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不规范,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8月,广发银行和广州农商行均因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存在问题,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其中,广发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问题。
广州农商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有效执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基金销售系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问题。
2018年,江苏证监局在对无锡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四大方面问题: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最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无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长春农商行因存在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等多项问题,被吉林证监局于2018年12月11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同样是在2018年,汉口银行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客户通过该行手机app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但未告知客户风险不匹配和进行风险警示;安排部分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16年度和2017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报告。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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