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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这个民营经济大省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哪些人可以破产,破产能保留哪些财产?答案清楚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2-03 13:10

    每经编辑 程鹏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机会得到债务豁免,不用再苦恼砸锅卖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了。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国家层制度设计,到深圳率先于今年6月2日推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再到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多个地方都在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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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图来源:浙江天平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在债权人数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

    在涉及执行案件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工作指引发布后,浙江接下来还要怎么做?

    一是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二是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

    三是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工作指引》的四大看点

    1.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在浙江参加社保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年。

    《工作指引中规定,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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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二)财产状况申报;

    (三)债权人清册;

    (四)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

    (五)诚信承诺书;

    (六)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重点是“消费行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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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机动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3.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下列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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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

    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生活必需品”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4.债务人清偿顺序

    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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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浙江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负债214万最终需还3.2万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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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案情简介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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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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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从国家到地方

    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建设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之举,属于国内针对个人破产首次立法。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曾发文进行解读: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浙江天平、浙江新闻客户端、每经app(编辑:赵云何小桃)、公开信息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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