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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浪奇:土地收储信披不及时,会计处理差异缘于对案例研究不透彻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1-26 12:55

    每经记者 王帆    每经编辑 陈俊杰    

    11月25日晚间,广州浪奇(000523,SZ)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对关于其变更26亿元土地收储款会计处理方式的依据和原因、土地收储进展的披露是否存在不及时情况,进行了解释。

    2019年12月,广州浪奇总部地块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当时公司表示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土地收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即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触及相关条件则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然而, 2020年11月13日,广州浪奇发布公告称,决定对该笔土地收储款变更会计处理方式,在2020年度将土地补偿款项及提前交地奖励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将会增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22.47亿元。

    针对会计政策的变更,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广州浪奇充分论证变更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相关信披是否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11月25日晚间,广州浪奇回复称,2019年12月,公司根据查询市场案例和相关情况,公司当时认为土地收储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所指“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条件,近日,公司经过再次深入研究相关文件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公允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两种行为的区分与界定,同时参考更多的市场案例后,认为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对搬迁补偿事项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更恰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广州浪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焦点问题在于——土地收储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广州浪奇表示,公司研读相关文件后发现,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若收到的拆迁补偿是依据企业交付土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其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公允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是互惠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补偿款明显高于搬迁地块的市场价值,且附有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否则应当全部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广州浪奇浪奇认为,公司收到广州土发中心的土地收储补偿款和奖励款是以位于黄埔大道东 128 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进行平等交换,该地块上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且无权属争议,公司应取得土地补偿款的定价依据为第三方评估值,作价公允,且补偿协议也未就公司如何具体使用补偿款进行规定或设置额外条件。公司考虑土地收储事项按照上述文件对政策性搬迁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恰当,即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广州浪奇也坦承:“公司在前期论证过程中,存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案例理解不够透彻,市场案例研究不够充分的情况,从而导致前后会计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广州浪奇已于10月29日取得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移交确认书》,但直至11月13日才披露该事项。广州浪奇表示,公司未能对取得《土地移交确认书》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判断,导致未能在取得《土地移交确认书》后及时进行披露,而是与会计处理说明同时进行披露,确存在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同时,公司未发现相关人员在相关事项内部讨论期间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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