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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浪奇变更26亿元土地收储款会计政策 深交所:相关信披是否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1-17 16:42

    一笔26亿元的土地收储巨款变更会计处理,前三季度亏损超10亿元的广州浪奇将扭亏为盈。

    每经记者 王帆    每经编辑 汤辉    

    11月16日晚间,广州浪奇(000523,SZ)收到深交所关注函,针对过去一年间备受关注的巨额土地收储款事项,被要求充分论证变更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

    早前的11月13日,广州浪奇发布公告称,决定对约26亿元的土地收储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将会增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22.47亿元。而去年12月土地收储启动之时,广州浪奇选择对该款项计入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因此前的存货“爆雷”,广州浪奇前三季度巨亏11.7亿元。这意味着,通过会计处理变更,广州浪奇将顺利扭亏为盈。或受此消息影响,广州浪奇11月16、17日连续两天涨停。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有关会计处理及变更是否谨慎,自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有投资从业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浪奇前后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的主要变化是把收储款从负债变成了收入,在理论上不成问题。

    变更会计政策引关注函

    去年12月,广州浪奇位于天河区车陂的总部地块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将获得收储补偿款和提前交地奖励款共计25.88亿元。

    根据当时公告,收储款将按照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020年5月,在广州浪奇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称公司土地收储事项相关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然而11月13日,广州浪奇发布公告称,鉴于目前公司已达到《收储协议》中约定的土地移交条件并已于10月29日取得广州土发中心《土地移交确认书》,相关土地及资产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广州土地开发中心,公司决定对该笔土地收储款变更会计处理方式,在2020年度将土地补偿款项及提前交地奖励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将会增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22.47亿元。

    对同一笔土地收储款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这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广州浪奇充分论证变更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涉及以前年度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有关会计处理及变更是否谨慎。

    此外,深交所还指出,广州浪奇已于10月29日取得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移交确认书》,要求公司说明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进展披露义务的原因,并核实公司三季报以来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自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广州浪奇取得广州土地开发中心的《土地移交确认书》的时间是10月29日,但直至11月13日才披露上述可能对今年业绩影响重大的事项。

    此外,广州浪奇于10月30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因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大额减值,今年前三季度亏损11.7亿元。但在发布三季报当天,广州浪奇显然已取得《土地移交确认书》,对土地达到移交条件、土地收储款可能在后续确认大额收益想必有一定认知,但在三季报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一栏,广州浪奇勾选了“不适用”。

    为何从专项应付款转为资产处置收益?

    根据11月13日公告,广州浪奇的土地收储款自2019年12月至今已分五次收款,至今已收到总金额的60%。公司表示,目前暂未收到剩余补偿款及奖励款项,将密切关注剩余款项的拨付进展情况。

    在未收到全部补偿款的情况下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同时又在一年之内将会计处理政策从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转为资产处置收益,这中间是什么逻辑?

    11月17日,资深投资人、诚益资本创始合伙人黄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做这样的会计处理变更,理论上问题不大。”

    她分析道:“在会计准则上,很多处理需要依附于公司的主观判断。公司的理由可以是,先前确定会计政策时还没有达到土地交付条件,所以收到的部分补偿款只是作为预收款,也就是负债。等把土地完全交付出去了之后,公司就认为这是属于收入,决定把负债(预收款)转成了收入。在这个情况下,公司有很大的一个度量权。”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先前计入的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都是负债类科目。专项应付款是政府拨付的专款专项的资金,按照使用进度或者约定分期确认的;递延收益是政府补助产生的,当期不满足确认的条件,就要相应记在负债。而后续变更的资产处置收益,是一次性确认收益。这样处理可能是为了扭亏需要。”

    黄卉进一步表示:“前后两种方式的根本区别,是权利和义务有没有转移,要不要确认收入。从《土地移交确认书》来看,这笔款项可以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采用资产处置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提前确认全部的收益,在利润上可以体现。这部分收益包括实际收到的和未实际收到的,未实际收到的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

    记者尝试就会计处理变更、信息披露问题联系广州浪奇,向公司邮箱发送采访邮件,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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