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其内容看,若相关条款最终实施,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必定将受到深远影响。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一直是个世界难题。
第一难,难在界定市场。在工业时代,企业有明确的产品、明晰的行业分类,而生来就多元化的互联网平台很难按照传统行业廓清其边界。对有垄断嫌疑的平台来说,可以选择不同的市场标准为自身辩护,比如电商可以用社会零售品总额而非线上商品交易额作为市场份额的分母。
第二难,难在如何平衡反垄断与促进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关系。过早反垄断可能阻碍创新,何时介入,考验的是监管者的智慧。
对中国而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难处还有其三,即很多互联网平台采用的是VIE架构,企业之间的合并并不直接体现在国内实体上,反垄断难以追溯到法人机构身上。
只有解决上述“三难”,反垄断措施才能真正落地,才能震慑住垄断行为。
笔者注意到,《意见稿》对这三个方面都有着重描述:1.《意见稿》没有纠结于相关市场认定,比如“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2.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行为,《意见稿》设置了相应的“正当理由”,比如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就可以作为企业的正当理由;3.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意味着那些实施了合并却未申报反垄断调查的路子未来再也行不通了。
在我国,互联网平台享受了巨大的时代红利,成长为各个领域的巨头,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平台自身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其要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近些年来,互联网平台利用垄断优势限制竞争的案例比比皆是,它们用“二选一”“独家交易”等手段挤占生产者剩余,同时还用“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手段拿走消费者剩余,高额的垄断利润支撑平台规模越做越大,也有足够财力将业务边界越扩越大,就能在更多的市场获得支配地位。
如果互联网平台“赢家通吃”的非对等博弈不被限制,公平的竞争环境将愈发稀缺,创新也将严重受抑。
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反垄断措施或许会带来阵痛,但当行业更加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被消除,各个平台都能在明确的规则范围内行事,各个平台也就能够集中精力回归到提高平台效率、为交易双方创造最大价值这条主线上来,而这也正是这些平台最大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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