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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谁才是丹麦曲奇?“饼干们”互撕闹上法庭,“蓝罐”先下一城,“皇冠”也留有后手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18 21:54

    每经编辑 彭水萍

    丹麦蓝罐曲奇、皇冠丹麦曲奇这两款市场上常见的曲奇产品之间的纠纷又有进展。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被认定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涉案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国内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在二审中败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原判,尤益嘉公司必须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合计204万元。

    将印尼生产标注产地为丹麦,“皇冠”丹麦曲奇被判虚假宣传

    在终审中,法院确认,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麦曲奇的产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其相关方丹麦丹尼诗公司收购丹麦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产品才在丹麦境内进行生产。涉案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

    判决书显示,丹麦蓝罐公司成立于1933年,自1934年起生产蓝罐曲奇产品,系丹麦皇室供应商;丹麦宫务大臣办公室出具《关于确认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使用皇室御用认证的函》,主要载明“宫务大臣办公室特此确认,自2009年开始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已得到丹麦皇室的许可,准许其在产品上及市场推广中使用皇室御用认证。

    自1993年起,皇冠曲奇产品和蓝罐曲奇产品均已在中国大陆销售。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09年起至今系皇冠曲奇产品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及经销商,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今又经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而负责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宣传。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尤益嘉公司曾发布一份对“皇冠”相关报道的声明,称“皇冠”由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配方与工艺,授权印尼的迈大集团生产后出口到中国。而丹麦丹尼诗是一家注册在哥本哈根,目前合法有效存续的丹麦公司。

    丹麦丹尼诗官网介绍,该公司于1988年注册,在全球范围拥有Danisa(“皇冠”)品牌权利,并在丹麦北部城市奥尔堡的小镇有一家丹麦曲奇工厂,由其子公司Tylstrup Kager负责,这家工厂集中生产供应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美国的曲奇。这也是其全球3个生产中心之一。第二个生产中心在印尼,由其授权印尼迈大集团生产。而第三个生产中心在现在的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定位是中国市场。

    根据二审判决书,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麦曲奇的产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丹麦丹尼诗公司收购丹麦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产品才在丹麦境内进行生产。涉案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

    尤益嘉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画面,并配以“皇家”、“御制配方”和“皇室御制”等宣传语,上述宣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授权之间产生联系,但尤益嘉公司却并未实际获得丹麦皇室的授权。同时,尤益嘉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终于超越所有竞争者,成为市场领先者,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曲奇产品”等宣传语,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法院认定涉案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公众在通常情况下会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

    “皇冠”诉“蓝罐”不正当竞争索赔三千万

    另一方面,去年,尤益嘉公司也以对丹麦蓝罐曲奇的历史、质量、极限用词、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存在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为由,对丹麦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9年5月13日,据北京海淀区法院消息,“皇冠丹麦曲奇”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丹麦蓝罐曲奇”产品的6家相关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赔3000万元。当时,海淀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因认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蓝罐金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丹麦蓝罐曲奇”等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实施了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诉称,“皇冠丹麦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而“丹麦蓝罐曲奇”则实施了以下虚假宣传行为:

    “丹麦蓝罐曲奇”对其历史进行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多处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历史”,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100多年的历史;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并且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让消费者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

    “丹麦蓝罐曲奇”对其质量存在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宣称“丹麦蓝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创配方”、“百年配方”。事实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时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产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满100年。此外,其关于保质期和净含量的宣传与产品参数存在不一致。

    “丹麦蓝罐曲奇”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词。其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我们以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面对来自市场上的挑战”宣传用语让相关公众以为“丹麦蓝罐曲奇”是品质最高的丹麦曲奇。在宣传中使用“顶级曲奇大师”、“送礼首选”、“聚会最佳拍档”等极限用语,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品质优于其它品牌。

    “丹麦蓝罐曲奇”对曲奇产地存在虚假宣传。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丹麦蓝罐曲奇”每一块饼干都在丹麦生产,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麦生产或部分在丹麦生产,只有其生产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麦曲奇。“丹麦蓝罐曲奇”的蓝罐礼盒装(赠送咖啡)产品正面包装上印有“原产国 丹麦”,但咖啡产地却为越南,“原产国 丹麦”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咖啡也是产自丹麦。

    “丹麦蓝罐曲奇”对于丹麦皇室御用称号存在虚假宣传。其在视频广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丹麦蓝罐曲奇”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的称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曲奇类产品只有“丹麦蓝罐曲奇”获得了丹麦皇室的认可,品质优于其他品牌曲奇,但实际上丹麦曲奇品牌BISCA同样也获得过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并且时间早于“丹麦蓝罐曲奇”。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与“皇冠丹麦曲奇”存在特定关系。“丹麦蓝罐曲奇”的产品包装及赠品存在与“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包装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状,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此外,被告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皇冠丹麦曲奇”侵犯了对其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不实之词,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从而贬低“皇冠丹麦曲奇”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被告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曲奇市场的竞争秩序,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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