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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信中国10月16日消息,为了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
(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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