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赵庆
据裁判文书网9月26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辽宁省一名中专文化的农民曲绍洋第三次犯诈骗罪被判刑。2019年,曲绍洋两次以借车外出办事为由,将被害人的小汽车卖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曲绍洋不满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判决书显示,曲绍洋,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长海县。2010年3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2020年,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绍洋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021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曲绍洋到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海洋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门口,以借车外出办事为由,将被害人新吉乐的辽B×××××号小型汽车骗走并卖掉。经认定,辽B×××××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曲绍洋返还被害人新吉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曲绍洋到大连市金州区辽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门口,以借车外出办事为由,将被害人冯某的辽B×××××号小型汽车骗走卖掉。经认定,辽B×××××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曲绍洋的亲属赔偿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曲绍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新吉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绍洋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曲绍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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