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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为何有两种计提方式?农业农村部回应:为了照顾各地实际,避免“一刀切”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9-24 12:20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廖丹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周程程 摄

    9月24日,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

    《意见》要求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两种计提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对于为何提出两种方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发布会上表示,在起草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征求了各个方面的意见,主要是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一定比例计提,文件提出了这方面的目标的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

    “应该说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操作的,也各有利弊。”韩俊说。

    他表示,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实际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规模。但是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过做大成本性支出,来缩减土地出让收益,这样一来的话就会导致政策效果大大缩水。土地出让收入是直接缴入地方国库的,收入数目是有据可查的,便于操作和监督,但是它不能够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

    韩俊强调,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不少省份选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也有不少的省份选择按收益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所以说为了照顾各地实际,避免“一刀切”,文件提出了两种方案供地方来选择。

    第一种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第二种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

    为何按收益计提还加了一个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条件?韩俊表示,主要考虑是防止有的地方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这样一来会虚增土地出让成本,会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意见》也明确,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如果不作这样的规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会缩水。”韩俊说。

    韩俊表示,地方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来定。“各省(区、市)对辖区内的市、县可以设定一个差异化计提的标准,我们是以省(区、市)作为一个核算单位的,全省无论按哪种方式计提,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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