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张杨运
9月14日,四川资中张女士从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应获得补偿金6000余元。
当她前去领取补偿金时,公司李经理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支付,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
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今天,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据红星新闻,9月18日18时许,记者从张女士及当地人社部门了解到,经劳动仲裁委和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后,涉事公司已将硬币送往银行清点,张女士的离职补偿金将在9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到账。
此前,公司方面拖来支付张女士补偿金的硬币
“劳动仲裁委的刚通知我,说他们把硬币送到银行去清点,明天通过转账的方式把补偿金支付给我。”张女士说,她接受这一支付方式,并将银行卡号告知了劳动仲裁委。
随后,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资中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记者证实,经过协调公司和对接银行,当天下午,他们已督促公司将硬币送往银行清点。“今天清点补完,银行说了明天能清点完,然后转到张女士账上。”资中县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在9月14日晚,资中允熹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俞某称,她认为公司用硬币支付张某补偿金等并无不妥之处。“硬币也是钱,也有一块的,还有纸币,只不过都是零钱。劳动仲裁(后履行)也没说必须现金、百元大钞。只要裁决了,该履行支付的,我们一分不少地支付给她就行了。”
俞某还说,张某有怨言,公司同样有怨言。而对于张某所认为的这是一种侮辱,俞某认为,这不存在。“这是发行的硬币,是有效的,可流通的。”
据检察日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结合上述两条,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其实,我们还有一部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这部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限额只有1000元。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照此规定,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那显然是有问题的。然而,这部规定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
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上确定辅币(一元以下面值的货币)的有限法偿效力。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谁都不能拒绝接受,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例如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如果大陆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红星新闻、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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