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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为了赚100元,却获刑三年,注意!做这个事以后通通入刑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9-10 06:36

    每经编辑 王鑫

    据长兴县人民法院官微日前消息,9月7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偷取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该案是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来,浙江审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图片来源:长兴县人民法院官微

    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偷的两块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被告人杨某倒卖两块窨井盖,也仅获利百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高,但因窨井盖丢失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伤害,却是不可估量的。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了重新铺设,没有给车辆、行人造成危害。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保障和维护社会“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其中,《意见》规定: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杨某窃取窨井盖的位置,位于该村村道上,是来往车辆通行的道路,该路亦是办事群众到村委会停车办事的必经之路。且《意见》明确了,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被告人杨某窃取窨井盖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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