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这两年伴随着市场好转,基金销售规模也是屡创新高,但与此同时,基金在销售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此前,在多次的监管通报中,监管也点名提到了基金销售的乱象。
如今,新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来了,过往基金销售中的一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悉,这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持牌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要求,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体制机制;
四是,完善独销机构监管,促进独销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记者进一步梳理了相关内容,选取十大要点如下:
要点一: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服务机构是指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要点二: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要点三: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
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四:调整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
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产质量良好,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清晰,可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业期间没有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要点五:优化牌照续展制度
对《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要点六:细化尾佣比例,最高不超过5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要点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将独销机构部分重要事项变更从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要点八:不得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
(二)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四)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
(六)使用或者登载单位、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禁止的内容。
要点九:比例配售不得作为销售主题
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要点十:过渡期安排
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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