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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牛的3.15亿投资没了,股价大涨2倍的妙可蓝多跌停!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8-24 17:22

    每经编辑 彭水萍 李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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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A股“奶酪第一股”,妙可蓝多近年来可谓风头正盛,尤其是今年年初蒙牛集团受让5%股权,推动其股价今年以来上涨超200%。今年3月,蒙牛集团拟通过妙可蓝多的非公开发行进一步增持股份,更是令其股价翻倍。

     

    不过,出人意料的是,妙可蓝多23日晚间突发公告,宣布终止此前与蒙牛集团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同时计划向实控人柴琇100%持股的广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总额不超过5.75亿元,用于乳制品和奶酪加工项目等。

     

    受上述消息影响,妙可蓝多开盘后跌停,最新市值为1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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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Wind

    有意思的是,就在新发行预案公布前两日,妙可蓝多公告称其两位股东存在违规减持行为,而这两名股东正是年初转让股权给蒙牛集团的自然人股东刘木栋、王永香,由此两人持股刚好降至5%以下,以为往后可以“悄悄”减持了,不曾想随后的减持还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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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牛认购妙可蓝多股票预案终止

     

    今年3月25日,妙可蓝多发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向控股股东柴琇实控的东秀实业、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集团)发行不超过5870.71万股,柴琇与蒙牛集团的计划认购金额分别为5.75亿元、3.15亿元。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妙可蓝多上海第二工厂改扩建项目、吉林中新食品区奶酪加工建设项目、广泽乳业特色乳品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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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可蓝多广告截图

    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前,蒙牛集团已于今年1月与沂源县东里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王永香、刘木栋、沂源华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持有妙可蓝多5%的股份。待该股份转让和本次认购完成后,蒙牛集团将合计持有妙可蓝多约8.81%的股份,成为后者第二大股东。

     

    然而在谋划了几个月后,上述非公发行预案突然终止。妙可蓝多在8月23日公告中解释称,终止发行是综合考虑最新监管要求、资本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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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公司公告

    在终止上述发行预案的同时,妙可蓝多宣布拟通过向吉林省广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5亿元,主要用于年加工27000吨乳制品项目和吉林中新食品区奶酪加工建设项目。

     

    由于广讯投资由妙可蓝多实控人柴琇100%控股,因此构成关联交易。认购前,柴琇合计持有妙可蓝多19.88%的股份。认购完成后,广询投资将持有妙可蓝多3.84%的股份,柴琇合计持股比例将增至22.96%。

     

    据中国证券报,妙可蓝多一路暴涨的股价或是双方“分手”的理由。据公告,妙可蓝多此前向蒙牛和东秀实业的发行价格为每股15.16元,但此后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截至8月21日收盘,公司股价已经达到每股44.10元的历史高位。

     

    需指出的是,妙可蓝多与蒙牛在2020年1月份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该协议,内蒙蒙牛拟以现金4.58亿元对吉林乳品进行增资扩股,认购吉林乳品42.88%的股权。根据天眼查信息,上述交易已经完成。此外,该协议还约定双方开展各类奶酪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并进行销售渠道共建、营销资源共享、产能布局提升等多方面、多维度的业务合作。

     

    另据妙可蓝多8月21日晚间披露的2020年半年报,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83亿元,同比上涨51.74%;净利润3222.21万元,同比大涨7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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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妙可蓝多2020年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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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预案发行前两股东违规减持

     

    8月21日,即最新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前两天,妙可蓝多发布公告称,其股东刘木栋、王永香合计违规减持股票约1236.72万股,占妙可蓝多总股本的3.02%。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名股东正是年初转让股权给蒙牛集团的两名自然人股东,而在转让之前均为持股超5%,转让后刚好降至5%以下。这次股权转让于3月26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妙可蓝多在上述公告中称,两名股东虽不再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根据《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两名股东最近的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以及在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比例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告称,刘木栋、王永香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违规,主要系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认知解读不充分。刘木栋、王永香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思,并就此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恳的歉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编辑|彭水萍 李净翰 杜波 杜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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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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