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王晓波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北京市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6方面容错情形,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办法》明确,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6种情形分别为:
1.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2.在推进本市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4.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5.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6.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容错的4种列情形之: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4.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对于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办法》列出了6条标准:
1.考察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
2.考察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复杂、探索性的改革攻坚还是执行常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还是无视客观规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3.考察程序方法。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履职还是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重点考察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临机决断。
4.考察性质程度。是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属于轻微或者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错误。
5.考察后果影响。是促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未造成损失影响、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
6.考察挽回损失情况。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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