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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天大案!国有大行一支行原行长炒股血亏4000万,诈骗1300多万,欠债高达2.84亿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7-19 00:42

    每经编辑 毕陆名

    银行被诈骗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银行行长诈骗才叫劲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某国有大行支行原行长投巨资炒A股港股亏掉4000多万元,为了偿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该原行长又干起了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还诈骗被害人1300多万元。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9月初,孙浩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炒股血亏4000多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孙浩兵,曾用名孙浩斌,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原行长,户籍在江阴市。孙浩兵原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工作,2005年起陆续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长泾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至2008年间,孙浩兵出资人民币480万元购买了港股华基光电(后改名为中国源畅)的股票,其中人民币200万元左右系其自有资金,其余人民币280万元左右系向他人所借,后港股大跌致其亏损人民币460余万元。


    孙浩兵为挽回损失,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开始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承诺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将所借资金一方面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并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另一方面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不过事与愿违,至2012年下半年,孙浩兵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共计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在此过程中,孙浩兵对外借款须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须承担贴息,拆借给他人资金所获取的利息无法承担前述利息且部分资金难以收回,结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至2012年底其对外结欠债务近人民币2亿元。2013年9月初,孙浩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从事资金拆借生意还债,结果也失败

    炒股翻身这条路行不通,孙浩兵又利用职务便利干起了资金拆借生意,意图稳赚不赔。

    2012年底,孙浩兵“幡然醒悟”,停止在股票方面投入资金,并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将所筹借资金中部分用于偿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其中从事资金拆借的款项中大部分拆借给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浩兵自陈其与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议出借资金给该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可交被告人孙浩兵港币2亿元用于资金运作,其即可通过此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

    至2013年7月底,被告人孙浩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却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出境香港,并于同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3年8月中旬,孙浩兵得知仰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诈骗1300多万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既然炒股翻不了身,资金拆借生意也还不起债,孙浩兵走投无路,只好铤而走险——诈骗!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浩兵得知仰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部分债权人得知此情况即向其催讨债务,后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随即将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偿还此前结欠张某甲、秦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本息,其中2013年8月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借得130万元承兑汇票后于当日将110万元承兑汇票归还给债权人黄国锋。

    2013年9月初,被告人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后于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尔后,被告人孙浩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括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浩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被告人孙浩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以保护孙浩兵个人为前提,将孙浩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浩兵个人承担偿还,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浩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此后,被告人孙浩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2016年2月,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浩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浩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孙浩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浩兵于2015年间偿还给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2万元。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浩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浩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人民币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448.84万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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