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蕊 每经编辑 陈旭
7月17日,国新办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日前,《条例》已正式对外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其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他们的生存,中小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2018年底,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今年上半年,全国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累计清偿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956亿元,其中无分歧欠款827亿元,无分歧欠款清偿进度达到49.5%。
工信部副部长王江平介绍,清欠工作主要解决的是存量问题,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则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根除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症结。《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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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介绍,针对这种状况,《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许科敏表示,在《条例》草案研究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不少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的建议。
“我们认真研究了这个意见,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在《条例》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他说,同时,综合考虑了保护商业秘密等因素,《条例》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条例》在总结前期清欠专项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付款。
许科敏举例说,比如对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进行审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给予处理。
无论在产业链还是销售渠道等方面,中小企业长期在市场上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现在面临疫情冲击,中小企业正处于“最困难的时候”。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下降了7.3%、9.5%,不少中小企业反映订单不足、销售不振、成本压力大、资金周转难。
“在营业收入下降的同时,中小企业回款周期进一步延长,回款困难加剧。”王江平介绍,5月末,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了17.5%,比上年同期高11.5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型企业的增速高10.8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62.8天,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3.2天,比同期大型企业多9.2天。
工信部调查显示,5月末,中小工业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全部应收账款的29.5%,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3个百分点。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账款被占用、回笼难,加剧其资金的周转困难,也产生更多本不必要的外部融资需求,但是相比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王江平说,相比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方式,《条例》的出台能够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及时收回账款,更有利于盘活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
《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对于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王江平表示,将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除了加强宣贯解读,推动《条例》施行落地外,还要加强投诉机制建设,有效防范解决拖欠问题。
《条例》第17条规定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欠投诉渠道,并对投诉处理的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信部2019年4月已经建立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并上线运行,各地也基本建立了相应的投诉渠道。”他说,下一步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投诉渠道功能,健全投诉处理的机制,确保中小企业投诉能够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另外,要加强失信惩戒,强化约束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清欠工作中,已对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拖欠重点地区领导干部的出行出访进行了限制。
“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惩戒失信,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好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王江平说。
此外,还要加强第三方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缺乏法律专业意识、不了解诉讼程序、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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