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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5-29 00:22

    每经特约评论员 鲁子舜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此后不到3个月,甘肃、湖南、湖北等多地人大常委会也分别作出相应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的地方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执法检查。

    不过,从这一段时间的实施效果看,要想实现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单纯靠上述决定是不够的。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实施过程中,现行的野生动物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不断暴露出来。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11月8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虽然此后历经多次修改,但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

    一是监管和执法漏洞较多。比如,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猎捕活动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怎样监管却遇到了不少问题。执法人员普遍疑惑的是:这种监管是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还是全过程监管?是监管人员随猎捕人员一起行动还是每次行动后对猎物进行清查?由于猎捕活动持续时间久加上野生动物数量不清,对猎捕活动的监管,除了随机的突击检查外,实践中基本上靠猎捕者自觉,因而监管效果很容易打折扣。

    二是法律对我国复杂的自然生态环境缺乏统筹考虑。比如,一些山区野猪繁殖力非常强,而且经常侵入农田,甚至进入村庄。如果不允许猎捕,农民面对野猪的侵袭不断增多,不安全性越来越高,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补偿机制,但毕竟是事后的、被动的。如何更好地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护的平衡,需要进一步考虑。

    三是禁止交易和禁食野生动物,还要考虑人工养殖业、中医药业等行业的问题。比如,牛蛙和小龙虾,从业者达到数百万人,其他不少野生动物驯化养殖的从业人数也都相当可观。全面禁止交易和禁食野生动物,这些从业者的利益如何保障,也值得深入研究。

    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文件包括了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17部法律,其中就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意味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正式提上日程。

    我们期待此次法律修改能够进一步提升立法理念,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出发点。在具体制度上,尤其是要明确公众参与制度,让公众充分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的各个环节。

    另外,还要考虑确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滥食和非法交易等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监管不力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使法律能够长上“锋牙利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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