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日发布,其中关于拟申请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净资产门槛调整成为全文最大看点。
每经记者 王晗 每经编辑 肖芮冬
今日(5月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申请基金托管机构资质、托管职责、业务内控等多个方面逐一明晰。根据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那么,相较于同时废止的老版本,新版《管理办法》都有哪些不一样?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关于拟申请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净资产门槛调整成为全文最大看点。与2013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版本不同的是,新版《管理办法》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变为“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某基金从业人员告诉记者,“《管理办法》的下发是顺应当前实际需要,因为基金托管机构还承担着基金结算职责,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还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亿元的监管要素,将净资产提高至200亿元更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也可以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但是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外国分行也要求其总行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近3年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同时,证监会简化了报会申请材料,由12项减少至9项,并删除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拟任执业人员名单、系统运行测试报告等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机构只需要向证监会提交:
(一)申请书;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最近1年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还增添了申请人为外国银行分行报送材料内容,具体包括: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总行是否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对该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相应流动性支持机制的说明;
(四)与该分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