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易望奇 每经编辑 易启江
近日,深圳P2P平台随手记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随手投资”发布《随手科技启动网贷业务转型退出工作公告》的推文,对外宣称决定启动战略转型,对原有网贷业务存量开展有序、分批次的业务结清工作,稳步退出网贷业务。
然而,随手记关于确权本金的计算方式引起了出借人强烈反对。
据随手记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随手投资”发布的《用户确权公告》:确权本金指用户当前持有的账户内稳盈余额以外的累计充值金额减去累计提现金额的剩余部分,若累计充值金额减去累计提现金额≤0的,则视确权本金=0。
多位随手记出借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按照随手记所说的确权本金方式,实际上就是在没有获得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用户在投本金中扣除历史所得收益。
随手记平台出借人张斌(化名)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5年前他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在随手记上投资,5年来他累计在随手记出借金额近百万,一共获得了约7.6万元的出借收益。截至目前仍有11万多本金待收余额。
投资人提供的在投本金数据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然而,根据随手记《用户确权公告》规定,确权本金需要扣除历史收益,因此他未到期的11万多的待收余额在扣除历史收益之后只剩4.8万,按照随手记所说的确权本金方式,实际上就是在没有获得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用户在投本金中扣除历史所得收益,这也意味着自己这些年在平台的出借收益统统“归零”。这让张斌觉得实在不能接受。
投资人提供的确权金额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此,随手记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随手投资”在4月24日发布《关于确权的误解,全部都在这里了》的推文表示:根据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深圳市金融办指导下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先本金后收益原则是指对于所有存在待收余额的出借人,应当优先兑付未偿还本金,在所有出借人的本金偿还后,才进行收益兑付,尽可能兼顾兑付的公平性。所以“确权之后只兑付本金”是完全的误解,最终兑付金额需要以兑付方案为准。
公开资料显示,随手记于2015年9月上线,由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随手科技研发及运营了随手记、卡牛信用卡管家等多款知名理财应用产品,于2017年9月获得由KKR集团、红杉资本等投资的2亿美元C轮融资。工商信息显示,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为谷风,系北京随手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股权穿透后,谷风间接持股比例为70%,徐少春间接持股比例为30%。徐少春系金蝶集团创始人、董事会主席,旗下金蝶国际(00268.HK)是港股上市公司。
据网贷之家引用中国互金协会官网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随手记累计借贷金额465.14亿元,借贷余额25.74亿元,当前出借人数为75121人。然而,每经记者在中国互金协会的官网并未查到上述数据,在随手记的官网也未查到上述信息。随后每经记者联系了随手记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不是故意撤掉上述数据,而是因为目前随手记转型退出已经通报了中国互金协会,随手记没有新增的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所以就停止了信息披露系统的报送工作,同时也就停止了该板块的展示。他还表示,由于目前随手记在政府督导下进行P2P业务转型清退,业务数据需要相关律所和会计事务所审核完成后,在政府监管同意下适时公开披露。
2017年8月24日,原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文简称“信披指引”),原银监会方面表示,该信披指引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
而“信披指引”中所称“信息披露”,是指P2P平台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其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等。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一般P2P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或P2P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单个出借人未兑付的金额通常包括本金、利息等预期收益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利息在年利率24%范围内均应当被支持,计算出借人未兑付金额时当然应包括利息。
出借人的利息收益等将冲抵本金持做法,适用于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案件。肖飒律师介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吸收金额进行审计时,有些鉴定机关会根据P2P平台上出借人的后台交易数据(包括本金与利息),确认出借人未兑付的金额。但更多出借人数量较大的案件,审计机关最主要的审计项目为犯罪嫌疑人已吸收资金金额、已返还资金金额,而这中间的差值就是未兑付金额。如此,出借人的利息收益等将冲抵本金,如此做法,也有法律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依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P2P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或P2P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于承诺收益的条款,则P2P平台应诚信履约。具体在本案例中,P2P平台确权金额计算方式是累计充值金额减去累计提现金额的剩余部分,相当于历史收益被认为是返还本金。如此操作,将构成违约行为。出借人基于与P2P平台的《居间合同》或与P2P平台、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被告所在地等法院起诉。具体管辖还需结合双方合同确定。出借人请求法院确权的,在P2P平台不存在任何刑事风险的基础上具有可行性。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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