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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通知》。通知如下:
鉴于疫情国际流行态势,国内部分省份本土疫情风险状况和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新情况,为精准做好输入性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入境人员管理
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经区内口岸和区外口岸入境我区)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一)从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人员。由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期满解除隔离的,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续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74号)执行,凡目的地为我区的,采取“手递手”方式,移交至所属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社区(嘎查村)监督其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二)从满洲里口岸入境人员。由满洲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期满解除隔离的,按照满洲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满洲里市口岸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续工作方案的通知》(满防指发〔2020〕70号)执行,凡目的地为我区的,采取“手递手”方式,移交至所属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社区(嘎查村)监督其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三)从区外口岸入境人员。从区外口岸入境返回或来我区的人员须主动如实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和单位报告,由社区(嘎查村)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如在区外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后返回或来我区的,需要再进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对瞒报、谎报的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加强湖北省和武汉市来我区人员管理
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来我区人员,在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疫情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78号)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1次血清抗体检测。
三、加强从重点地区进入我区人员管理
凡是从目前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道里区、呼兰区、阿城区、木兰县和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西安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区(根据情况动态调整)进入我区的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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