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海上钻井平台、勘探船及陆上的垂直钻井系统等开采设备,原政策规定,对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产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本次政策调整后,未来相关的物资进口将不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旭
3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公布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与此同时,三部门还公布了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强调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作出修订,删除原通知中关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的规定。
对此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各类主体投入国内油气开采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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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查询一系列政策文件后发现,此次发布的两份通知中关注的焦点——“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指的是直接用于油气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等。
2017年初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提及,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包括钻井平台、海洋工程作业船、勘探船等。2016年末发布的《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则提及,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包括连续油管钻机设备、垂直钻井系统等。
长期以来,对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政策层面明确: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1年9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就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对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12月,上述三部门又发布通知,决定“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此次三部门决定取消在我国海洋及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税进口额度管理,有着怎样的现实意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此向记者分析称,政策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扩大国内油气开采,提高油气自给能力,并鼓励更多主体进入该领域。
近一段时间以来,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指向了进一步放开“上游”油气勘探开采的方向。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该文件明确: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2020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消息,中国将全面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允许民企、外资企业等社会各界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结束长期以来由国有石油公司专营的局面。
自然资源部提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企业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不过,近一段时间以来,国际油价因为多重因素大幅度震荡,截至记者发稿时,纽约油价已下探至每桶20美元附近。在国际市场油价明显低于国内石油成本价的背景下,应如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入国内石油勘探开发领域,从而保障我国石油自给能力?
对此,林伯强向记者分析称,要实现这一目标,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设置调控下限等一系列制度应当会继续保留,以保障国内企业开采油气不会出现亏本的情况;另一方面,政策层面也应考虑给予适当的补贴措施,以鼓励企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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