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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测试剂公告闹乌龙 东方生物遭浙江证监局警示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3-08 21:58

    每经记者 曾剑    每经编辑 文多    

    科创板再现警示函!东方生物(688298,SH)3月8日下午披露,因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晓波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晓波予以警示。早前,东方生物在关于新冠病毒测试剂的公告中闹出大乌龙,前后披露的信息出现差异。

    据东方生物公告,公司于3月6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2月23日,东方生物发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以下简称《澄清公告》),随后于当日发布《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浙江证监局表示,上市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与《补充公告》不一致。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晓波未经内部审批程序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浙江证监局认为,东方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王晓波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晓波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东方生物2月23日在《澄清公告》中表示,公司于今年二月初完成了新冠病毒系列检测试剂新品的研发。该系列产品包括基于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纸,以及基于荧光PCR平台的核酸检测试剂盒。在近日,公司开发了第三款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根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三款检测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前,需由欧盟代表提交欧盟备案,备案即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获得相应的备案登记号。截止到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取得欧盟给予的新冠病毒诊断系列产品的备案登记号。

    而在《补充公告》中,上市公司又称:“已经根据欧盟法规由欧盟代表提交备案注册,在备案号获得前,根据欧盟法规,可视为已经备案获得了市场准入。”

    2月23日晚,上交所向东方生物下发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新冠病毒诊断系列产品在欧盟备案注册的具体进展;两份公告的内部决策和发布程序;公司是否已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2月27日晚,东方生物发布回复函称,董事会秘书在上传公告过程中因为时间紧迫而出现操作失误,误将非经公司审批程序之有效版本上传至公告系统,导致《澄清公告》中关于公司目前是否能在欧盟地区进行销售以及是否主要在海外地区销售等内容出现错误,相关信息未准确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近5个交易日,东方生物股价累计下跌4.22%。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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