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近日下发了《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相关通报,共提出了4项内容,其中包含了8个“不得”。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肖芮冬
近日记者获悉,监管下发了《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相关通报。
该通报指出,近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行为上不够审慎,部分宣传用语涉嫌误导。为此,相关证监局已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为维护当前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严格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记者注意到,该通报共提出了4项内容,其中包含了8个“不得”。具体如下:
一是,夯实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审查机制,全面落实法规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审定宣传推介材料,认真组织基金销售人员培训,严格宣传推介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部门及人员考核激励制度,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始终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与长期投资理念,不得针对首发基金安排特殊考核激励。
二是,坚持长期投资、专业合规的宣传导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提示产品收益波动风险,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三是,合规、审慎、准确介绍基金经理专业经验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本机构研究能力的培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分层投资决策机制,应当以扎实的研究、规范的决策授权为产品投资活动提供支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经理专业背景信息的,应当客观、准确提供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不得简单以“从业年限”等信息进行列示。
四是,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恪守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严格履行客户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产品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不得在产品营销中隐瞒产品特有风险等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据记者进一步了解,不得宣传短期业绩这一点,其实在过往就已经反复提及,而近期非常火热的“比例配售”,在此次通报中也开始出现。
众所周知,今年以来,多只热门主题基金的首发破百亿,最终都不得不启动按比例配售。
而当这种按比例配售常态化之后,反而在渠道方面形成了一种营销思维——那就是在跟客户介绍的时候,就会反复提到基金很有可能要比例配售,想要多配售就得多打款。可以说,比例配售变成了一种营销的新方式,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升了基金的认购规模。
监管的此次规范,及时注意到了这种现象,有利于引导基金销售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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