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份裁判文书披露,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证监会国际部副处长刘鑫犯受贿罪做出刑事判决。由于借两只H股上市股票湖南有色、栾川钼业牟利,刘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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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谢欣
2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份裁判文书披露,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证监会国际部副处长刘鑫犯受贿罪做出刑事判决。由于借两只H股上市股票湖南有色、栾川钼业牟利,刘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刘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刘鑫涉及的案件要追溯到十余年前。2006年至2007年间,刘鑫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的职务便利,接受相关涉案人员请托,为其参与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为此,多次收受相关涉案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96.4万元。
有关证人陈某指证,2006年,刘鑫说他知道有能挣钱的股票,这些股票近期要在香港H股上市,问陈某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在香港购买股票,他可以联系发行人或承销商,以配售方式购买到这些股票,如果挣到钱,他和陈某各拿利润的50%,陈某同意了。
后来陈某找到朋友朱某,说在证监会的一个朋友掌握着一些能挣钱的香港H股的股票资源,让朱某出资在香港买这些股票,挣钱后,证监会的朋友拿50%利润,陈某和朱某各拿25%。朱某同意了。
然后陈某和刘鑫达成一致,刘鑫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告诉陈某,让陈某跟这些人联系,沟通认购配售股票的数量,然后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的联系方式告诉朱某,由朱某负责跟对方沟通认购配售的具体事务。陈某、朱某通常会在股票上市的当天或第二天将配售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溢价,然后朱某将应该给陈某和刘鑫的75%的收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到陈某账户。印象中买过栾川钼业、湖南有色等股票。
另外,刘鑫曾带陈某与栾川钼业实际控制人于某一起吃饭,期间刘鑫介绍是他朋友,想买一些栾川钼业的股票,让于某帮忙,于某当时也同意。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汇给证人后,陈某陆续给过刘鑫一些现金,一共150万元左右。2006年其花92.8万元办了两张高尔夫球卡,一张是刘鑫的名字给了刘鑫。
上述事件除得到了相关多位证人证词,两位证监会工作人员亦进行了作证。
证人乔某(时任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境外上市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一般由两名承办人审核,通常是一名副处长带一名副主任科员具体承办。2005年底湖南有色申请赴港上市,刘鑫和其作为承办人具体负责审核,2006年1月左右证监会批复同意,2006年3月左右正式上市。2006年底栾川钼业申请上市,刘鑫和其具体负责审核,2007年2月证监会批复同意,2007年4月正式上市。
证人竺某(时任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境外上市处处长)的证言也证明:栾川钼业和湖南有色赴港上市审核的具体承办人是刘鑫,他带乔某具体承办审核工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但鉴于刘鑫主动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在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能认罪悔罪,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而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刘鑫被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16.4万元中的196.4万元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剩余20万元充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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