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按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