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施

    泰州市政府网站 2020-02-22 21:50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发挥其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金融支持

    1.持续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中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利率优惠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至少下降0.5个百分点。充分发挥市级信保基金支撑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3.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深化“百行进万企”和“千企万户金融顾问服务”活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策上争和产品创新力度,逐户了解企业金融需求,针对性制定融资方案,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障企业资金供给。充分发挥产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对经常项目购付汇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4.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用足再贴现、再贷款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推动泰州农商行、长江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更好地发挥支小支微突击队作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上争,全力保障“三必需一重要”重点领域特别是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行泰州中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州银保监分局)

    二、援企稳岗

    5.落实稳岗用工政策。用好用足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全国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免除申报手续直接返还。支持企业多渠道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多形式开展网络招聘服务,优先聘用本地员工和已返泰员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企矛盾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快速处理机制,针对疫情期间易发的合同、劳资、贸易等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三、减轻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可减半或全免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创新载体,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小企业,报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及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减免中小企业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为6个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的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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