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配资协议和投顾协议曾被一审法院判决无效,投资者的亏损需要投顾公司赔偿,不过经过投顾公司的上诉,最终部分“翻案”,法院二审判决投资者需要承担30%的责任,产生的亏损的70%由投顾公司赔付。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来源:杨建
在A股市场走牛的时候,很多投资者都想着放大杠杆扩大收益,而场外配资就是其中一个杠杆渠道。
2020年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深圳合信泰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谢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双方的合同纠纷主要源于配资炒股被强平导致的亏损。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配资协议和投顾协议曾被一审法院判决无效,投资者的亏损需要投顾公司赔偿,不过经过投顾公司的上诉,最终部分“翻案”,法院二审判决投资者需要承担30%的责任,产生的亏损的70%由投顾公司赔付。
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20日,原广州金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姚某(甲方)与郭记兴(乙方)签订《“金金赢”配资服务协议》,约定郭记兴配资金额600万、郭记兴保证金金额200万、郭记兴操作总金额800万,配资比例1:3、警戒线0.875、亏损平仓线0.825。姚某每月按配资服务金额收取固定服务费,服务费率为1.35%/月,不足一月的按整月计算。协议于2015年5月20日开始至2016年5月19日结束。合同末尾有原金金公司盖章、姚某签名及郭记兴签名。
2015年5月20日,郭记兴(甲方)与合信泰富公司(乙方)签订《投资顾问协议》,鉴于合信泰富公司拥有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服务的人才实力,拥有二级市场操作经验和经历,郭记兴将其配资的800万资产委托合信泰富公司管理,并出具授权书,郭记兴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由合信泰富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合作期限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双方约定:郭记兴提供股票交易账户(合作金)800万元整。合信泰富公司每天向郭记兴汇报一次总资产变动状况。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授权中,郭记兴无权查询账户的资产情况,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另外,双方约定合信泰富公司投资操作分有劣后保证金和无劣后保证金两种操作方式,各占比例为50%。其中有劣后保证金为:合信泰富公司提供20%劣后保证金,当操作账户达到预警线时由合信泰富公司补仓,达到平仓线被平仓的由合信泰富公司承担一切损失。而对于无劣后保证金为,当操作账户达到预警线时由郭记兴补仓,账户达到平仓线被平仓的由郭记兴承担一切损失。另外协议还规定,若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失误,造成郭记兴账面亏损接近爆仓,由合信泰富公司负责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账户资金安全。若本协议的运作期限结束,或协议终止,郭记兴资金存在损失的,由合信泰富公司负责赔付。
在郭记兴与合信泰富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时并未开立自己名义的股票交易账户,签约后亦是将资金汇入谢炜的股票账户借用谢炜的股票账户进行各项操作。证据显示,谢炜于2015年5月20日及5月27日向证人姚某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200万元及81000元,谢炜、郭记兴称200万元系合同约定的投资款项,81000元是合同约定谢炜、郭记兴支付给原金金公司的利息。另外林某的资金流水显示,2015年8月27日姚某通过林某向谢炜、郭记兴归还投资本金570825.15元。另外据上海蜂虎铭创软件公司调取相关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客户号为849-02272、客户姓名为A-谢炜(留市值)于2015年5月22日分别资金存入200万元、融资借款600万元,2015年8月21日,该账户数额总共6651825.15元,其中取出651825.15元、人工还款600万元。
2018年7月7日,姚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姚某因个人违规行为致使原金金公司及其股东受牵连,并指出其与谢炜、郭记兴的配资服务协议系姚某误用盖有原金金公司公章的空白文本与谢炜所签订,且合同约定的款项打入了姚某个人账户,原金金公司及其股东对此不知情。而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声明书》或证言均系姚某自行作出,根据相关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另外配资服务协议上盖有原金金公司的印章,姚某作为原金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郭记兴作为合同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姚某有代理权,故姚某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院认为,据谢炜、郭记兴与原金金公司签订的《配资服务协议》约定,原金金公司向谢炜、郭记兴提供股票操作账户及操作资金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实名制和禁止法人违法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规定。另外据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谢炜、郭记兴无权查询该账户的资产情况并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均规避了证券市场监管,同时原金金公司利用蜂虎铭创公司的系统从事场外配资业务,合信泰富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应认定涉案《“金金赢”配资服务协议》《投资顾问协议》无效。
从调取的涉案账户资金信息来看,账户最初确有800万元,在委托交易过程中账户发生亏损,资产总值曾低于协议约定的平仓线,故符合配资服务协议的约定,达到了强制平仓要求。其次涉案账户的盈亏,系融资方与第三方(即合信泰富公司)发生证券交易、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结果而非履行配资协议的结果。此外涉案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至2015年7月28日,该账户内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账户内余额为6651825.15元。依据配资服务协议约定,谢炜、郭记兴须返还初始配资金额600万元及按服务费率1.35%/月支付四个月的服务费共计324000元。
根据《投资顾问协议》条款约定,若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失误,由合信泰富公司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但合信泰富公司并未在实际操作中履行向涉案账户提供有劣后保证金的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投资顾问协议》约定合作款项800万元实际由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并在其操作失误如谢炜、郭记兴资金存在损失时由其赔付,现账户已亏损,一审法院认定合信泰富公司存在操作失误。该协议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当适用借贷方面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谢炜、郭记兴与合信泰富公司约定的协议期限已过,合信泰富公司应当将款项800万元归还谢炜。
根据蜂虎铭创公司的流水查询显示,800万元款项由谢炜个人的转账款项200万元及配资金额600万元组成,且确认配资金额600万元已归还,故合信泰富公司在扣除配资金额600万元后,应当就剩下200万元进行归还。现谢炜、郭记兴确认收到570825.15元,故在扣除原金金公司约定的8月份服务费81000元后,合信泰富公司应当向谢炜、郭记兴赔偿损失1348174.85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判决,合信泰富公司向谢炜、郭记兴赔偿损失1348174.8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郭记兴和合信泰富公司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认定郭记兴应对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合信泰富公司对郭记兴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而据查明的事实可知,2015年7月28日,谢炜的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账户内余额为6651825.15元,2015年8月21日,该账户内资金取出651825.15元、人工还款600万元。在扣除配资额600万元后,郭记兴的损失总额应为1348174.85元。郭记兴应自行承担其中30%的损失即404452.45元,合信泰富公司应当向郭记兴赔偿其余70%的损失即943722.40元。为此二审法院变更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信泰富金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记兴赔偿损失943722.40元;
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裁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利息。另外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指出,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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