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连续性生产企业要加强调度,科学组织,努力增产增收。尚未复工复产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用工保障、资金支持、疫情防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落实好生产企业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从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企业复工前要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宿舍等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复工后要在每日上班前和下班后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要多次消杀。要认真排查每名职工节日期间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详细掌握每名员工来源、健康状况,做到“一人一册”。全面做好职工个人防护,复工企业要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落实好岗前体检制度。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采取错时分批上下班,鼓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部署工作和网上办公,避免召开人数过多的会议和培训。有食堂的企业要避免集中就餐,有宿舍的企业应尽量避免多人同室。严格执行全封闭门禁制度,对厂区全封闭管理,人员进入厂区一律佩戴口罩。货运车辆开辟单独通道并全面消毒,并到指定区域进行接洽,接送货场与生产区域严格进行物理隔离。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
3、全面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组织调度。要遵循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三不误”原则,指导帮助企业提前备足原材料,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向市、县政府汇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
4、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复工续建或新开工建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能耗、煤耗指标,优先推荐省重点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强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快审快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6、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企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限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6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业务。其中,一类企业的退税业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24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和续贷的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按合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加大对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实行优惠利率,合理安排融资期限,最大限度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和丰富线上贷款产品,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银行等线上方式实现融资对接,切实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要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央行资金定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3)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全市银行系统实行特殊时期信贷管理策略,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4)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对接,通过开展企业走访、线上访问等工作,了解授信客户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市工信部门重点包靠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或续贷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8、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发放就业社保补贴。对中小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限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减轻中小经营业户租金负担。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努力为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12、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所有门店正常营业,关闭的立即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至少确保一处农贸市场正常营业。鼓励支持各类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严格价格监管,必要时启动价格干预机制。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13、畅通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运输通道。各县市区尽快制定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印制发放实施细则,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防控疫情及运输生活急需物资车辆道路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优化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恢复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14、拓宽蔬菜销售渠道。在蔬菜生产合作社(市场)设置“绿色通道”明显标识,确保购菜客商进得来、出得去、运得顺;积极搭建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网络下单配送服务,网上选菜、免费宅配,通过大型超市向农村社区超市门店配送蔬菜;通过微信推送等方式提示基地产品种类、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居民提供放心、安全、优质农产品,畅通供销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供销社)
15、保障畜禽产品供给。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鲁农办字〔2020〕2号)要求,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快恢复生产,满足畜禽水产养殖饲料需求,增加畜禽产品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四、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16、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调度,针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17、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城市功能提升、“双招双引”、三大攻坚战、改革开放、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提振信心,解放思想,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既定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18、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全面落实春耕备播各项工作,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物资供应,确保不误农时。抓好120万亩蔬菜生产管理,提高设施蔬菜生产能力,确保蔬菜等农产品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19、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对今年确定的34件民生实事,抓紧启动实施,坚决兑现到位,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中央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策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